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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张某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建平,该公司董事长兼CEO。委托代理人:崔颖,河北虹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田华,河北虹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雄县。被告:张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雄县。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张某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164元,由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庞永生
审判员  闫 肃
审判员  李彩华

书记员:张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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