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建平,该公司董事长兼CEO。委托代理人:崔颖,河北虹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田华,河北虹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雄县。被告:张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雄县。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张某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164元,由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庞永生
审判员 闫 肃
审判员 李彩华
书记员:张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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