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建华支行,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广信路66号。
负责人:贺英男,行长。
委托代理人:杜婧雯、王勇,黑龙江铭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青冈县。
被告:徐某某,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建华支行诉被告王某某、徐某某借款纠纷一案中,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无法送达,经调查,仍无法送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建华支行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850.44元,待本裁定生效后,全额退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建华支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铸
书记员: 姚雪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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