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涿州支行
王雷
季文婷(河北平川律师事务所)
郭某某
王憨憨
涿州市颖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涿州支行
负责人解悦,行长。
地址:涿州市。
委托代理人王雷,住涿州市,系该行客户经理。
委托代理人季文婷,河北平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某某,住山西省兴县。
被告王憨憨,住山西省兴县。
被告涿州市颖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关北超。
地址:涿州市。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涿州支行诉被告郭某某、王憨憨、涿州市颖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涿州支行的委托代理人王雷、季文婷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郭某某、王憨憨、涿州市颖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涿州支行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郭某某发放了贷款,被告郭某某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向原告偿还贷款并支付利息。被告郭某某与被告王憨憨系夫妻关系,该贷款系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故原告要求被告郭某某、王憨憨向原告支付贷款余额10454.82元,积欠利息707.54元(暂计算至2014年5月22日,应继续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涿州市颖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被告郭某某的借款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应按照合同约定对上述贷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要求以被告位于涿州市某小区X-X的房产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但双方未办理抵押登记,依法抵押权未成立,故原告要求被告郭某某、王憨憨以该房产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以该房产优先受偿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律师费,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第一百九十六条 、第二百零五条 、第二百零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郭某某、王憨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涿州支行贷款余额10454.82元,积欠利息707.54元(暂计算至2014年5月22日,应继续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涿州市颖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贷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涿州支行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郭某某发放了贷款,被告郭某某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向原告偿还贷款并支付利息。被告郭某某与被告王憨憨系夫妻关系,该贷款系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故原告要求被告郭某某、王憨憨向原告支付贷款余额10454.82元,积欠利息707.54元(暂计算至2014年5月22日,应继续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涿州市颖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被告郭某某的借款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应按照合同约定对上述贷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要求以被告位于涿州市某小区X-X的房产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但双方未办理抵押登记,依法抵押权未成立,故原告要求被告郭某某、王憨憨以该房产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以该房产优先受偿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律师费,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第一百九十六条 、第二百零五条 、第二百零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郭某某、王憨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涿州支行贷款余额10454.82元,积欠利息707.54元(暂计算至2014年5月22日,应继续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涿州市颖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贷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9元,由被告负担。
审判长:包智茹
审判员:刘会波
审判员:李汭欣
书记员:张文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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