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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涿州支行与被告王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王雷
季文婷(河北平川律师事务所)
王某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负责人解悦,行长。
委托代理人王雷,住涿州市,系该行客户经理。
委托代理人季文婷,河北平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户籍江西省。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涿州支行与被告王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被告王某已将贷款余额及利息全部还清,原告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7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包智茹
审判员:刘会波
审判员:李汭欣

书记员:张文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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