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鹤岗市。
法定代表人:刘明辉,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崔德军,黑龙江恒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泰丰粮油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岗市。
法定代表人:郑明珠,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玉香,黑龙江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岗中心支公司诉被告黑龙江泰丰粮油食品有限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调整诉讼方式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岗中心支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0.00元,减半收取65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唐德义
书记员:汤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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