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陇县支行。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剑明,男,生于1968年3月19日。
被告:杨某某,男,生于1977年1月1日。
被告:陈某周,男,生于1963年3月7日。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陇县支行与被告杨某某、陈某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无法联系,需重新查实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系真实意思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陇县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1171元,依法免交。
审判员 李 敏
书记员:闫小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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