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东某支行
郑林(湖北新天律师事务所)
马海某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东某支行。
代表人曾小兵,行长。
委托代理人郑林,湖北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海某。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东某支行与被告马海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吴瑶琼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东某支行于2016年3月8日以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马海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东某支行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东某支行撤回对被告马海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607元,减半收取803.5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东某支行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东某支行撤回对被告马海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607元,减半收取803.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吴瑶琼
书记员:王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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