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东某支行
郑林(湖北新天律师事务所)
张某
纪某某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东某支行。
代表人曾小兵,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郑林,湖北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
被告纪某某,系张某之妻。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东某支行与被告张某、纪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3月24日以被告已经自动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东某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东某支行撤回对被告张某、纪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16元,减半收取158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东某支行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东某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东某支行撤回对被告张某、纪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16元,减半收取158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东某支行负担。
审判长:吴瑶琼
书记员:钱小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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