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都县支行
张进峰
申立军
陈坤革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都县支行,地址望都县。
法定代表人朱孟伟,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张进峰,该支行客户经理。
委托代理人申立军,该支行客户经理。
被告陈坤革,女,1970年3月15日出生,现住望都县,农民。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都县支行(以下简称农行望都支行)与被告陈坤革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谷林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农行望都支行委托代理人张进峰、申立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坤革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陈坤革申请办理原告农行望都支行信用卡,承诺遵守农行望都支行信用卡章程和协议,并与原告达成协议,该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应属有效协议。被告陈坤革应遵守约定的义务,在进行透支消费(提现)后,应遵守章程和协议关于最长透支期限的规定还款付息及支付滞纳金,逾期不还,已构成违约,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放弃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第二百零五条 、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陈坤革偿还拖欠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都县支行贷记卡本金9769.94元、利息2054.56元、滞纳金580.15元,合计12404.6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0元,减半收取55元,由被告陈坤革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陈坤革申请办理原告农行望都支行信用卡,承诺遵守农行望都支行信用卡章程和协议,并与原告达成协议,该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应属有效协议。被告陈坤革应遵守约定的义务,在进行透支消费(提现)后,应遵守章程和协议关于最长透支期限的规定还款付息及支付滞纳金,逾期不还,已构成违约,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放弃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第二百零五条 、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陈坤革偿还拖欠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都县支行贷记卡本金9769.94元、利息2054.56元、滞纳金580.15元,合计12404.6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0元,减半收取55元,由被告陈坤革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纳。
审判长:谷林林
书记员:刘红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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