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都县支行
王雄冠(河北庆都律师事务所)
刘刚
渠某某
王某某
张振东(河北万佳律师事务所)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都县支行。住所地:望都县中华西路86号。
负责人朱孟伟,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王雄冠,河北庆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刚,该支行客户经理。
被告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望都县黑堡乡固现村。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望都县黑堡乡西黑堡村。
委托代理人张振东,河北万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都县支行诉被告渠某某、王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都县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22元,减半收取411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都县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22元,减半收取411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霍震
审判员:李红颜
审判员:陈锁梁
书记员:牟海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