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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平支公司与被告陈某某金融借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开平支行,住所地唐山市开平区。
负责人:徐海兵,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刘秀明,河北东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敬强,河北东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连启,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开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开平支行与被告孙连启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开平支行于2015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开平支行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国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开平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开平支行负担。

审判员 程 佳

书记员:闫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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