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东茅岭支行,住所地xx。
法定代表人古国琦,行长。
委托代理人包强,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xx。系该行员工。
被告袁天文,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xx。身份证号xx。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东茅岭支行与被告袁天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东茅岭支行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袁天文名下车牌号为湘xx的指南者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车辆登记证号码为xx。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袁天文名下车牌号为湘xx的指南者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车辆登记证号码为xx)。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胡 波
书记员:许梦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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