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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宁满族自治县支行与被告边某某、被告常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宁满族自治县支行,住丰宁满族自治县大阁镇新丰路50号。
代表人潘军,行长。
委托代理人孙晓平,河北坤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边某某。
被告常某。


本案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宁满族自治县支行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360.00元,减半收取680.0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宁满族自治县支行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丛梓晓代理审判员任宝金人民陪审员武焕达

书记员:刘 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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