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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分公司与被告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分公司,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
负责人米学贵,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文华,河北乐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毕唯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分公司职员。
被告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
法定代表人李宝元,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志伟,河北德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志新,被告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职员。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分公司与被告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在人民法院首次开庭前,被告以有书面仲裁协议为由对受理民事案件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本案在本院首次开庭前,被告以与原告签订的保险协议中有明确的仲裁条款为由,对本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经审查,原被告所签订的承张高速公路单塔子至大栅子连接线第六合同段《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协议中,第三部分承保方案明细的第十三项,“争议处理”载明:“如发生保险纠纷,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均有权向承德仲裁委会提请仲裁”。该保险协议中第六部分其他条款的第二项,“争议处理”亦载明:“一切有关本协议的争议,应由甲、乙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均有权向承德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因原被告签订的保险协议中对于双方发生争议的处理,明确约定在双方协商不成时,双方均有权向承德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此类仲裁条款不违反《仲裁法》的相关规定,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双方争议应通过仲裁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345.10元,退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分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张东虎审判员王爽人民陪审员白小诩

书记员:尹 佳 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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