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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市分公司诉被告大庆市长远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阳某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保险代位求偿权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市分公司
杜宝娜
大庆市长远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包国辉
吴杨(黑龙江油城律师事务所)
阳某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
李亚男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市分公司,住所地大庆市高新区科新街一号。
负责人焦宗河,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杜宝娜,该公司职员。
被告大庆市长远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庆市龙凤区卧龙路68号。
法定代表人夏吉友,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包国辉,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吴杨,黑龙江油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阳某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大庆市高新区景程小区27号商业楼1、2、3号。
负责人许佳斌,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亚男,该公司职员。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大庆分公司)与被告大庆市长远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长远运输公司)、被告阳某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阳某保险大庆支公司)保险代位求偿权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人保大庆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杜宝娜、被告长远运输公司委托代理人包国辉、吴杨、被告阳某保险大庆支公司委托代理人李亚男到庭参见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长远运输公司对驾驶员驾驶的黑ETA375号奇瑞出租车与案外人张蕊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其单位驾驶员承担全责的事实无异议,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及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被告长远运输公司应当对张蕊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人保大庆分公司已经依据生效的判决向张蕊赔偿了车辆损失63605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  第一款  的规定,原告人保大庆分公司对张蕊进行赔偿后,有权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张蕊对侵权人长远运输公司的请求赔偿权,其要求被告长远运输公司赔偿款项61605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长远运输公司的黑ETA375号奇瑞出租车在被告阳某保险大庆支公司处投交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原告人保大庆分公司要求被告阳某保险大庆支公司在交强险财的限额内赔偿2000元,被告阳某保险大庆支公司自愿予以赔偿,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长远运输公司辩称其在被告阳某保险大庆支公司处投交了商业险,应当由阳某保险大庆支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本院认为,本案为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造成案外人张蕊损失的被告长远运输公司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应当对张蕊的损失负全额赔偿责任,原告人民保险大庆分公司作为张蕊的代位求偿权人,有权选择要求被告长远运输公司在其责任范围内赔偿其应当承担的损失数额,人民保险大庆分公司要求长远运输公司赔偿61605元,被告长远运输公司不能以其与阳某保险大庆支公司之间存在商业险为由拒绝赔偿,其与阳某保险大庆支公司的商业险纠纷可以另行处理。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  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第三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大庆市长远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的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市分公司赔偿款61605元;
二、被告阳某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的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市分公司赔偿款2000元。
如果被告大庆市长远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阳某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90元,减半收取695元,由被告大庆市长远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长远运输公司对驾驶员驾驶的黑ETA375号奇瑞出租车与案外人张蕊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其单位驾驶员承担全责的事实无异议,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及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被告长远运输公司应当对张蕊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人保大庆分公司已经依据生效的判决向张蕊赔偿了车辆损失63605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  第一款  的规定,原告人保大庆分公司对张蕊进行赔偿后,有权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张蕊对侵权人长远运输公司的请求赔偿权,其要求被告长远运输公司赔偿款项61605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长远运输公司的黑ETA375号奇瑞出租车在被告阳某保险大庆支公司处投交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原告人保大庆分公司要求被告阳某保险大庆支公司在交强险财的限额内赔偿2000元,被告阳某保险大庆支公司自愿予以赔偿,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长远运输公司辩称其在被告阳某保险大庆支公司处投交了商业险,应当由阳某保险大庆支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本院认为,本案为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造成案外人张蕊损失的被告长远运输公司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应当对张蕊的损失负全额赔偿责任,原告人民保险大庆分公司作为张蕊的代位求偿权人,有权选择要求被告长远运输公司在其责任范围内赔偿其应当承担的损失数额,人民保险大庆分公司要求长远运输公司赔偿61605元,被告长远运输公司不能以其与阳某保险大庆支公司之间存在商业险为由拒绝赔偿,其与阳某保险大庆支公司的商业险纠纷可以另行处理。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  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第三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大庆市长远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的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市分公司赔偿款61605元;
二、被告阳某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的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市分公司赔偿款2000元。
如果被告大庆市长远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阳某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90元,减半收取695元,由被告大庆市长远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杨文华

书记员:马莎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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