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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华联合财险广东分公司、中华联合财险广州白某支公司诉被告胡维利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华联合财险广东分公司)。
负责人刘世联,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白某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华联合财险广州白某支公司)。
负责人刘家庆,该公司总经理。
共同委托代理人窦雍岗,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共同委托代理人史萍,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共同委托代理人杨洁渝,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胡维利
委托代理人陈吉禾,湖北诚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华联合财险广东分公司、中华联合财险广州白某支公司诉被告胡维利追偿权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姜辉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梁胜阳、人民陪审员袁宏良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30日、11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华联合财险广东分公司、中华联合财险广州白某支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窦雍岗、史萍、杨洁渝,被告胡维利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吉禾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17日下午,被告胡维利驾驶鄂J8C286福田牌轻型自卸货车行驶至麻城市龟山镇邱家畈村斑竹园路段时与行人冯茂柷相撞,造成行人冯茂柷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冯茂柷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肇事车辆鄂J8C286号在原告中华联合财险广州白某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一份,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事故发生后,受害人的亲属李早花等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2012年11月5日本院作出了(2012)鄂麻城民一初字第013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中华联合财险广州白某支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110000元。判决生效后,中华联合财险广东分公司于2012年11月28日支付了上述全部赔偿款项。
另查明,鄂J8C286福田牌轻型自卸货车的登记车主为被告胡维利,被告胡维利取得了C3的驾驶执照;原告中华联合财险广东分公司与原告中华联合财险广州白某支公司是上下级关系,都办理了营业执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如下协议:
一、被告胡维利在领取本调解书时一次性支付50000元给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二、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和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白某支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318元,由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和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白某支公司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姜 辉 审 判 员  梁胜阳 人民陪审员  袁宏良

书记员:刘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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