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佳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槐中路196号。
法定代表人:张拥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济坤,河北润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某高压电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唐某开平区现代装备工业区电瓷道1号。
法定代表人:赵佩才,该公司经理。
中佳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与唐某欧伦特高压电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中佳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佳勘察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98元,减半收取计449元,由中佳勘察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孟维艳
书记员:王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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