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佳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杨家玉(河北润昌律师事务所)
杨洋(河北润昌律师事务所)
唐山欧伦特高压电瓷有限公司
原告:中佳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
法定代表人:张拥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家玉,河北润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洋,河北润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唐山欧伦特高压电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开平区。
法定代表人:赵佩才,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佳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欧伦特高压电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佳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佳勘察设计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国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佳勘察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44元,减半收取为772元,由原告中佳勘察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中佳勘察设计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国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佳勘察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44元,减半收取为772元,由原告中佳勘察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金靓靓
书记员:许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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