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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严家义与被告杨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严家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强,黑龙江民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严家义与被告杨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立案。原告严家义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严家义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严家义撤诉。案件受理费301.00元,减半收取计151.00元,由原告严家义负担。

审判员  蒋申霞

书记员:高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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