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严家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强,黑龙江民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严家义与被告杨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立案。原告严家义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严家义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严家义撤诉。案件受理费301.00元,减半收取计151.00元,由原告严家义负担。
审判员 蒋申霞
书记员:高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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