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原告东莞市凌电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郭某第三人东莞市东某货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东莞市凌电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李军林(东林德律师事务所)
李晨良(河北澜森律师事务所)
郭某
旷辉民(雄县法律援助中心)
东莞市东某货运有限公司
韩垂红

原告:东莞市凌电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雷威,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军林,东林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晨良,河北澜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雄县大营镇西昝村7区029号。
委托代理人:旷辉民,雄县法律援助中心法援工作者。
第三人:东莞市东某货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应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韩垂红,行政专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凌电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郭某、第三人东莞市东某货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莞市凌电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莞市凌电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50元,减半收取1125元,由原告东莞市凌电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莞市凌电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50元,减半收取1125元,由原告东莞市凌电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赵占军

书记员:化丹林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