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凌电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李军林(东林德律师事务所)
李晨良(河北澜森律师事务所)
郭某
旷辉民(雄县法律援助中心)
东莞市东某货运有限公司
韩垂红
原告:东莞市凌电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雷威,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军林,东林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晨良,河北澜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雄县大营镇西昝村7区029号。
委托代理人:旷辉民,雄县法律援助中心法援工作者。
第三人:东莞市东某货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应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韩垂红,行政专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凌电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郭某、第三人东莞市东某货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莞市凌电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莞市凌电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50元,减半收取1125元,由原告东莞市凌电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莞市凌电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50元,减半收取1125元,由原告东莞市凌电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赵占军
书记员:化丹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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