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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丛日龙诉被告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海林市铁路建设指挥部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丛日龙,男,汉族,住黑龙江省海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齐林,黑龙江森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000121967461F,住所地辽阳市。法定代表人:谢佳飞,该公司经理。第三人:海林市铁路建设指挥部,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负责人:姚广海,该指挥部主任。

原告丛日龙与被告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海林市铁路建设指挥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8日立案。原告丛日龙于2018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丛日龙以原、被告双方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丛日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940.84元,减半收取计3970.42元,由原告丛日龙负担。

审判员  高秋兰

书记员:郭小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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