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骞昊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运河路XXX号(奉工)。
法定代表人:李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梁钰琦,上海朋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鞠豪,该公司职员。
被告:上海九锋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双惠路XXX号XXX幢3-1-37部位。
法定代表人:张海锋,该公司总经理。
在本院审理原告上海骞昊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九锋物流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依法作出(2019)沪72民初426号民事裁定,冻结被告上海九锋物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所有的其他等值财产。2019年5月21日,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上海九锋物流有限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采取的保全措施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上海骞昊物流有限公司解除对被告上海九锋物流有限公司采取保全措施的申请;
二、自即日起解除对被告上海九锋物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70000元或对其所有的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陈 磊
书记员:孙 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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