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雄盛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林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建明,上海市奉贤区南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文凯,上海润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奉贤区土地储备中心。
法定代表人:邢继光,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桂华,上海市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寅清,上海市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益某气雾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为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卫平,上海景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雄盛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市奉贤区土地储备中心,上海益某气雾罐科技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雄盛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唐祖峰
书记员:刘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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