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联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大庆分公司,住所地大庆市龙凤区瀚城国际特区F8-03商服楼。
负责人:耿玉莲,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征,黑龙江羿洪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丽丽,黑龙江玉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某某,男,汉族,住大庆市龙凤区。
原告上海联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大庆分公司(以下简称联源物业公司)与被告郭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我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7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上海联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大庆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关丽丽、被告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是合法的物业服务单位,并已实际为小区提供服务,服务合同已经实际履行,被告在享受物业服务的同时,应当承担缴纳相应费用的义务,被告主张原告服务不到位,从被告出示证据看出原告的服务稍有瑕疵,对于原告主张的被告欠缴的物业费,本院酌情支持7237元,因原告服务确有瑕疵,原告主张的利息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郭某某给付原告上海联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大庆分公司2013年-2015年物业服务费723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郭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董秀娟
法官助理王红凤 书记员金孟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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