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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上海玄某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掌某科技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咪咕数字传媒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上海玄某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碧波路690号6幢101室、201室。
  法定代表人:吴文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卫驰翔,上海天闻世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黎卿,上海天闻世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掌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南环路4028号3号楼C座1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子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昊,上海市高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咪咕数字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780号西溪银座A座。
  法定代表人:张燕鹏。
  原告上海玄某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掌某科技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咪咕数字传媒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4日立案后,原告上海玄某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玄某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玄某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孙  闫

书记员:钱丽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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