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原告上海玄某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掌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上海玄某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碧波路690号6幢101室、201室。
  法定代表人:吴文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卫驰翔,上海天闻世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黎卿,上海天闻世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掌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南环路4028号3号楼C座1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子钢。
  原告上海玄某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掌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4日立案。
  原告上海玄某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依法独占性享有知名网络小说《凡人修仙传》(以下简称涉案小说)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未经授权擅自在其开发的手机APP“奇悠阅读”中提供涉案小说的在线阅读服务,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通过手机APP“奇悠阅读”向公众提供涉案作品的在线阅读服务;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0万元。
  被告杭州掌某科技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系侵犯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位于杭州市滨江区,涉及的是手机APP,原告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侵权行为及结果发生地为上海市浦东新区,故本案应当移送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因原告上海玄某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属于侵权结果发生地,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杭州掌某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杭州掌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判员:孙  闫

书记员:钱丽莹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