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易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墨玉南路888号9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310510508R。
法定代表人:ZHANGXUAN,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戴庆博,天津德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滦县茈榆坨镇石佛庄三村4排2号。身份证号码xxxx。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易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惠某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易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易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易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36元,减半收取为418元,由原告上海易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程佳
书记员:许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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