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国涂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张向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海斌,上海市群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诺特飞某燃烧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刘延龙。
原告上海国涂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诺特飞某燃烧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8日立案受理。诉讼中,原告于2018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国涂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国涂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杨 锋
书记员:钱洁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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