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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上海亮成不锈钢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火炬创新创业孵化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上海浦东星火开发区联合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上海亮成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南奉公路3290号。
  法定代表人:朱忠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汇贤,上海理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翀涛,上海理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苏州火炬创新创业孵化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泰山路2号。
  法定代表人:严伟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娇,女,苏州火炬创新创业孵化管理有限公司工作。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明,江苏平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浦东星火开发区联合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星火开发区民乐路88号。
  法定代表人:张天荣。
  委托诉讼代理人:宣大柯,上海敬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亮成不锈钢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火炬创新创业孵化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上海浦东星火开发区联合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上海亮成不锈钢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苏州火炬创新创业孵化管理有限公司价值806,083.6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苏州火炬创新创业孵化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06,083.6元,或查封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4,550元,由申请人上海亮成不锈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张  慧

书记员:陈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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