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原告上海三联(集团)有限公司等与被告青岛明视新某某眼镜中心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上海三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南京东路463号-477号。
  法定代表人:浦静波,董事长。
  原告:上海三联(集团)有限公司茂昌眼镜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南京东路762号。
  负责人:柳昊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擘,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青岛明视新某某眼镜中心,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春阳路292号。
  投资人:王海冰。
  被告: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德堡路38号2幢六层601-02室。
  法定代表人:穆荣均。
  原告上海三联(集团)有限公司、上海三联(集团)有限公司茂昌眼镜公司与被告青岛明视新某某眼镜中心(以下简称青岛眼镜中心)、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涛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8日立案。
  原告上海三联(集团)有限公司、上海三联(集团)有限公司茂昌眼镜公司诉称,原告获得了第1284982号、1723807号、1918332号、6128625号茂昌系列注册商标专用权。作为历史悠久的老字号品牌,原告“茂昌”品牌和商标取得了社会的广泛认同,在国内眼镜行业内具有非常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具有极大商业价值。近期,原告发现在被告汉涛公司主办的“大众点评网”上发布了大量侵害原告“茂昌”注册商标权及对原告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信息,并销售由被告青岛眼镜中心提供产品和服务的“茂昌眼镜”配镜套餐团购券。后原告购买了上述配镜套餐团购券,收款页面及购买后团购券信息页面均在被告汉涛公司主办的“大众点评网”上。原告代理人又至被告青岛眼镜中心使用该团购券提取了眼镜套餐产品。在配镜提货过程中,原告还发现被告青岛眼镜中心在门头招牌、收银台、柜台侧面、店铺装潢、宣传物料、名片、微信支付二维码、眼镜盒、眼镜布、胸牌、配镜单、外提塑料袋以及镜片护理液等多处使用了“茂昌”文字标识。原告认为,两被告的上述行为侵害了原告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给两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并产生了维权开支。故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第1284982号、1723807号、1918332号、612862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2.两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3.被告青岛眼镜中心在《中国市场监管报》等全国性报刊上刊登声明3日,消除影响;4.被告汉涛公司在其主办的“大众点评网”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刊登声明30日、在《中国市场监管报》等全国性报刊上刊登声明3日,消除影响;5.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人民币300万元。
  被告青岛眼镜中心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被告汉涛公司与本案纠纷没有实质性法律关系,原告通过虚列一个住所地位于上海的被告,争取由浦东法院管辖本案,是一种故意规避民事诉讼关于地域管辖规定的行为,不利于对案件真实情况的调查和案件审理。故申请将本案移送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两原告主张被告汉涛公司为被告青岛眼镜中心提供了大众点评网平台传播涉案侵权信息,与被告青岛眼镜中心构成共同侵权,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故被告汉涛公司与原告的诉讼请求有直接关系。虽然被告汉涛公司经营的是网络平台,但其有明确的住所地,两原告选择以本案被告之一汉涛公司的住所地作为管辖地并无不妥。被告汉涛公司的住所地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属本院管辖范围。因此,被告青岛眼镜中心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青岛明视新某某眼镜中心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青岛明视新某某眼镜中心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判员:林新建

书记员:杜灵燕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