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万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杰,湖北同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彩莲,云南腊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云南曲某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周某某。
原告万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云南曲某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周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1日立案后,原告万某某于2018年1月19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万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215元,减半收取607.5元,由原告万某某负担。
审判员 赵香平
书记员:李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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