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七台河市鑫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地址:七台河市桃山区大明街四路公交五菱汽车站。
法定代表人:史红丽,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森穆,黑龙江凯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柴欣欣,女,1987年2月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殷淑范,女,1958年5月26日出生,汉族。
被告:代义友,男,1982年3月25日出生,汉族。
原告七台河市鑫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柴欣欣、代义友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受理。现原告七台河市鑫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柴欣欣、代义友达成还款协议,并履行完毕,故原告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七台河市鑫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27.50元,由原告七台河市鑫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自愿承担。
审 判 长 甄连君 人民陪审员 高莉莉 人民陪审员 田 微
法官助理姜飞飞 书记员邵明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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