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丁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朱跃华,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系丁某之母。
委托代理人孙重阳,湖北人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某中心支公司。
代表人杨朝晖,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叶顺,系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丁某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某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孙重阳及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叶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29日22时35分许,阮决仪驾驶京J×××××号轿车行至花湖大道黄某港公安分局路段时,与人行横道内的行人丁某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原告丁某受伤。2013年4月22日,黄某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事故调处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确认:阮决仪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丁某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当天,原告丁某在黄某市第二医院住院治疗1天,出院医嘱:继续治疗;2013年3月30日至4月18日,原告在黄某市中心医院住院19天,出院医嘱:转上级医院继续治疗(路途有风险);2013年4月18日至6月13日,原告在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同济医院住院治疗56天,自行支出医疗费22,047.15元,住院期间医嘱留陪一人,出院医嘱:住院治疗。2013年8月12日,黄冈博林法医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被鉴定人丁某伤残程度评定为I级;其后期预防并发症,两年内,每月费用约需1,500元;其颅骨修补费用约需30,000元;其护理依赖评定为一级。原告自行支付鉴定费2,000元。
另查明,原告丁某系城镇居民。原告丁某之妻王娟自愿放弃担任丁某监护人的资格,并同意由丁某之母朱跃华担任丁某的法定监护人。2013年8月1日,原告的妻子王娟及母亲朱跃华在我院刑事审判庭的主持下,与侵权人阮决仪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一、阮决仪赔偿丁某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76万元,即时一次性付清(此款不包含阮决仪已经支付的医疗费30万元)。二、丁某及其法定监护人不得再就本案对阮决仪及车主许登峰、肖云提起任何民事诉讼。但是,丁某可以另行向京J×××××号车所投保的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某中心支公司)提起民事诉讼。阮决仪另书面承诺:京J×××××号车的保险理赔由丁某依法主张,阮决仪本人放弃对京J×××××号车的保险理赔权。京J×××××号轿车的登记车主为许登峰,其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某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约定交强险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权益受法律保护。丁某因交通事故受伤,有权要求赔偿义务人赔偿其经济损失。被告提出关于原告能否单独起诉保险公司的问题,原告的妻子和母亲与阮决仪达成的和解协议及阮决仪的承诺函明确表示,阮决仪不主张京J×××××号车的保险金,由原告丁某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太平洋保险公司请求赔偿保险金,并且,丁某请求赔偿的保险金不包含在阮决仪自愿给付的76万元(此款不包含阮决仪已经支付的医疗费30万元)之内。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本案原告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单独向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提起诉讼,对于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追加阮决仪为被告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侵权责任法、保险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本院确定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为本案赔偿义务人。
原告的损失范围和赔偿标准:1、后期治疗费10,000元;2、残疾赔偿金110,000元。共计人民币120,000元。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应在强制责任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丁某后期治疗费人民币10,000元;在强制责任险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丁某残疾赔偿金人民币110,000元。共计人民币120,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某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丁某人民币120,000元。
二、驳回原告丁某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用2,700元,由原告丁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款汇湖北省黄某市,开户行:农行黄某市分行团城山支行,户名:法院诉讼费汇缴财政专户,帐号17-154101040002529。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闵丽 审 判 员 林峰 人民陪审员 戴明
书记员:马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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