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丁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本市勃利县永恒乡荣光村*组(身份证号2309211981********)。被告:黑龙江盛某农产品加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淑红,女,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婷婷,女,黑龙江子涵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丁某某与被告黑龙江盛某农产品加工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某某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10.00元,减半收取即5.00元,由原告丁某某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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