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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丁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丁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委托代理人李柏涛,黑龙江宇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原告丁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张丽超担任审判长,并主审本案,审判员崔霞、人民陪审员李润荣参加评议,于2017年2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丁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柏涛、被告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本院认为:本案中,虽被告对于欠款事实及数额不认可,称原告欠其借款,但其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实。现被告承认原告代其垫付了赔偿伤者的医疗费,且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据,对于欠据上的本人签字被告亦无异议。故本院对于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欠款事实予以确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丁某某欠款本金人民币47,28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82.00元,由被告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丽超 审 判 员  崔 霞 人民陪审员  李润荣

书记员:王丽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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