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某某
徐攀慧(河北承德双滦区法律援助中心)
承德新新康某工贸有限公司
徐学武(河北汇林律师事务所)
张新丰
承德市力兴劳务派遣服务中心
祁浩(河北承天律师事务所)
原告丁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承德市承德县。
委托代理人徐攀慧,承德市双滦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承德新新康某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某工贸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滦区。
法定代表人贾城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学武,河北汇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新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康某工贸公司办公室主办,住承德市双滦区。
被告承德市力兴劳务派遣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力兴劳务派遣中心),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
法定代表人李铁军,经理。
委托代理人祁浩,河北承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丁某某与被告康某工贸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9日受理。在诉讼过程中,本院依法追加力兴劳务派遣中心为本案共同被告。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6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徐攀慧,被告康某工贸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学武、张新丰,被告力兴劳务派遣中心的委托代理人祁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劳动合同终止。原告于2013年5月27日年满50周岁,此后其与用人单位不再形成劳动关系。原告于2014年3月18日申请仲裁,该种情形不符合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法定情形,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丁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丁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劳动合同终止。原告于2013年5月27日年满50周岁,此后其与用人单位不再形成劳动关系。原告于2014年3月18日申请仲裁,该种情形不符合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法定情形,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丁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丁某某负担。
审判长:张东虎
审判员:王爽
审判员:王雪
书记员:毕勇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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