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丁秀峰,男,1981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黑龙江省讷河市二克浅镇。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树维,黑龙江李树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成,男,1991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黑龙江省讷河市二克浅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丁秀峰诉被告王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因应另确定其他诉讼请求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成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丁秀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丁秀峰负担。
审判员 郑向东
书记员:赵宏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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