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丁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丁海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承俊,湖北易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石市宏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为XXXXXX。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系公司董事长。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某与被告黄石市宏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某某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某某于2014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丁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丁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用3622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用2282元,由原告丁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刘青青
书记员:周海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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