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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丁某某与被告牡丹江吉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林华东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丁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
委托代理人刘博宇,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
被告牡丹江吉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
法定代表人林华东,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玮平,黑龙江博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华东,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牡丹江吉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经理,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某与被告牡丹江吉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林华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某某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丁某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与被告牡丹江吉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林华东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丁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28元,减半收取751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丁某某负担。

审判员  陈景山

书记员:郭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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