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某某
刘会芳(河北陈华律师事务所)
承某诚信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双滦分公司
承某诚信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原告丁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会芳,河北陈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承某诚信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双滦分公司。
负责人裴凯盟。
被告承某诚信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文琴。
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某与被告承某诚信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双滦分公司、承某诚信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某某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丁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丁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0元,由原告丁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丁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丁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0元,由原告丁某某负担。
审判长:李国辉
书记员:王晓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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