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山某
沙瑀智(河北鹿保勇律师事务所)
刘西平
尚学敏
原告丁山某,住安徽省阜阳市。
委托代理人沙瑀智,河北鹿保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西平,住涿州市。
委托代理人尚学敏,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涿州市刁窝乡大柳村。
原告丁山某诉被告刘西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邵锁强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山某委托代理人沙瑀智,被告刘西平委托代理人尚学敏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丁山某诉称,2012年2月27日,被告以急需用钱为由向我借款20000元,并保证归还借款,为此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写明借原告现金20000元,当时未约定还款期限,2014年以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还款,被告总以各种理由推脱还款,现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查明事实,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2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第一百零八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刘西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丁山某借款20000元。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刘西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2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第一百零八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刘西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丁山某借款20000元。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刘西平负担。
审判长:邵锁强
书记员:宋金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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