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厚宝某与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厚宝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庆云,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厚宝某与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厚宝某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李某名下等值于人民币60,020.50元的财产,并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在60,020.50元范围内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厚宝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李某名下等值于60,020.50元人民币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陈  强

书记员:谢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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