厐晓欣
史建军(河北纵腾律师事务所)
王爱国
原告厐晓欣,居民。
委托代理人史建军,河北纵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爱国,个体。
原告厐晓欣诉被告王爱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董江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经履行给付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厐晓欣撤诉。
诉讼费93元由原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厐晓欣撤诉。
诉讼费93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董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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