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厉某1,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理人:厉某2(系原告之父),住同原告。
法定代理人:盛某(系原告之母),住同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建民,上海和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某1,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理人:马某2(系被告马某1之父),住同被告马某1。
法定代理人:蔡某某(系被告马某1之母),住同被告马某1。
被告:马某2,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同被告马某1。
被告:蔡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同被告马某1。
原告厉某1诉被告马某1、马某2、蔡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较为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奚少君
书记员:赵丽群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