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历德江,男,1955年5月2日生,汉族,住涿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培培,河北精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涿州市码头镇台子村村民委员会,地址:涿州市码头镇台子村。
法定代表人:孙会保,该村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军、杨微,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历德江与被告涿州市码头镇台子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台子村委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历德江及其委托代理人程培培,被告台子村委会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红军、杨微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历德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拨给原告2亩土地。2、判令被告补偿原告耕地损失54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01年,根据码头镇政府指示,被告修路占用原告2亩土地,当时承诺重新补给原告2亩土地。但时至今日,被告一直未拨给原告土地。在原告土地被占用的十多年来,按照一亩地一年2000元的经济收入计算,原告土地经济损失高达54000元。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此事,被告百般推诿。请求法院公正裁决。
经审理查明,2001年,被告根据码头镇政府指示修路,占用原告部分土地,当时被占用土地算作2亩,被告承诺另行分给原告2亩土地做补偿。2013年,被占用的上述土地被征收。被告尚未另行分给原告2亩土地,且村里没有可供分配的土地。
另查明,原、被告认可被占用的原告土地每亩每年的经济收入为500元。
上述事实的认定,有原告提交的证明、证人马某、崔某出庭证言及庭审笔录入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占用原告土地并承诺补偿,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但因村中现无地可供分配,故本院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分给2亩土地的诉讼请求暂不予支持。因被告占用原告2亩土地且一直未另行补偿原告土地,致使原告自占地起至该土地被征收止的13年内遭受经济损失,被告应当赔偿。涉案2亩土地每亩每年收入500元,共计13年,故被告需赔偿原告土地经济损失13000元(2亩*500元/亩/年*13年)。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涿州市码头镇台子村村民委员会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耕地经济损失13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被告涿州市码头镇台子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邱玉清 代理审判员 赵美玲 人民陪审员 王轶淳
书记员:高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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