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历某某、姜某某、历严与兰西县燎原乡双山村民委员会、刘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历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安达市。
原告:姜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安达市。
原告:历严,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安达市。
委托代理人:霍广林,黑龙江洪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西县燎原乡双山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郭永久,职务村长。
被告:刘某某,女,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农民,住址兰西县。

原告历某某、姜某某、历严与被告兰西县燎原乡双山村民委员会、刘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历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霍广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兰西县燎原乡双山村民委员会、刘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故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历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燎原乡双山村返还18.9亩承包地;2.请求被告刘某某返还土地补偿款10,778.10元;3.请求二被告赔偿每年损失4,000.00元,自2008年开始;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1998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原告家庭五口人在双山村共计承包土地31.6亩,户主是原告的父亲历永祥,其中一级地11.6亩,平均每人2.3亩,二级地20亩,平均每人4亩。原告的父母去世后,其二人的土地由原告哥哥耕种。原告一家三口土地1999年交由王殿全耕种,王殿全耕种一年后,原告一家三口土地被村委会收回,发包给他人耕种,经对此协调未果。

本院认为,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对原告请求返还耕地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对被告村委会答辩称原告方将户口迁出,弃耕交回土地的意见不予支持。对原告请求返还土地补偿款10,778.10元及每年损失4,000.00元,因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对原告请求返还土地18.9亩,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兰西县燎原乡双山村民委员会返还原告历某某、姜某某、历严一级地6.9亩,二级地12亩,共计18.9亩;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4.73元,由被告兰西县燎原乡双山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薛 莉

书记员:赵景玉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