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卿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敏,湖北旻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涛,湖北蓝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明,湖北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冈联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冈市黄州路口镇花园村28号。
法定代表人:方爱珍。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黄石市下陆区团城山街道杭州东路19号。
负责人:陈卫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瑶瑶,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代为调查、答辩,出庭应诉,签收文书,提起上诉,接受调解。
原告卿某某与被告秦某某、黄冈联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冈联亚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险黄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卿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涛、张敏,被告秦某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黎明,被告人寿财险黄石中心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段瑶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冈联亚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诉讼中,原告申请将其诉讼请求由622000元增加至634900元。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卿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秦某某、黄冈联亚公司、人寿财险黄石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634900元(医疗费28715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700元、营养费1470元、残疾赔偿金179423元、护理费397094元、残疾辅助器具费441250元、误工费4027元、交通费8009元、被抚养人生活费69274元、精神损抚慰金4万元、财产损失3700元、鉴定费3700元,合计1437801元,人寿财险黄石中心支公司赔偿622000元、秦某某与黄冈联亚公司连带赔偿12900元);2、秦某某、黄冈联亚公司连带赔偿卿某某鉴定费1850元;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秦某某、黄冈联亚公司、人寿财险黄石中心支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2月5日,原告驾驶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后载其妻卿某)由马家寨乡驶往江陵县人民医院。9时15分许,当车沿沿江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事发路段超越前方同向行驶的刘某驾驶的无号牌电动车两轮轻便摩托车时,与其发生刮擦,致原告驾驶的车辆倒地滑至道路北边路面,恰遇被告秦某某驾驶的鄂J×××××号中型自卸货车对向驶来,货车在道路北边路面碾压原告及原告驾驶的电动摩托车,造成与原告受重伤、电动摩托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认定,原告卿某某、秦某某的过错基本相当。
事发后,原告被送至江陵县人民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左侧上、下肢毁损伤;会阴部广泛撕脱伤等。遂于当天为原告行左侧上、下肢截肢术,左侧腹股沟清创并人工皮冲洗覆盖。因伤情较重,原告于2016年12月10日转入同济医院治疗,在同济医院行乙状结肠造口+左臀清创VSD术、皮肤和皮下组织清创缝合术+VSD负压引流术、清创+中厚皮片移植+VSD、骶尾部清创术。2017年1月12日,原告又转入荆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于2017年1月23日出院。2017年2月23日至2017年2月27日原告在武汉同济医院复查。2017年3月9日。原告经荆州楚信盛元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伤残等级为一处二级伤残,两处为十级伤残,赔偿指数为94%;乙状结肠还纳术的后续治疗费为25000元;大部分护理依赖,鉴定费花费2200元。2017年3月22日,原告左侧断肢经武汉艾格美康复器材有限公司鉴定:1、左下肢需装配骨骼式国产骨骼式镁铝合金多轴气压膝关节储能脚大腿假肢,以代偿部分功能,装配价格为35000元整;左上肢需配置上臂自身力源手假肢,装配价格为27500元。假肢的正常使用年限为3年,期间需维修保养费用为装配价格的10%;2、下肢穿戴假肢需配置带锁硅胶套,价格为6500元整,带锁硅胶套的使用年限为一年;3、初次装配假肢需住院装配和康复训练时间为30日左右;以后每次更换功能训练的时间为10日左右;4、假肢和带锁硅胶套的更换次数,参照被鉴定人所在地当地人均寿命。原告为此支付鉴定费1500元。原告此次事故为治疗、鉴定还花费交通费8009元,致使财产损失3700元。
经查,被告驾驶的车辆系黄冈联亚公司所有,该车在被告人寿财险黄石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事发至今,被告秦某某仅为原告垫付医疗费145000元,其余损失未支付。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故起诉。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和人身的,应承担侵权责任。被告秦某某驾驶车辆致使原告卿某某身体受到严重伤害,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但鄂J×××××号中型自卸货车在被告人寿财险黄石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原告卿某某的上列损失,被告人寿财险黄石中心支公司应当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120800元(含财产损失800元)。超出交强险的损失1139565元(总损失1264065元-交强险120800元-3700元鉴定费),因被告秦某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故秦某某应赔偿569783元(1139565元×50%),但肇事车辆还在被告人寿财险黄石中心支公司投保了商业三者险,因此应由秦某某赔偿的569783元,由人寿财险黄石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卿某某50万元。保险赔偿不足的部分69783元(569783元-50万元),由被告秦某某承担赔偿责任。鉴定费3700元,按事故责任由被告秦某某承担50%,也即1850元。但是,被告秦某某已垫付医疗费145000元,超出其应当赔偿的范围,因此多赔偿部分73367元(145000元-69783元-1850元)原告在获得理赔款时,予以返还。原告要求被告黄冈联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无证据支撑,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卿某某120800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卿某某50万元,两项共计620800元。
二、驳回原告卿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列具有给付内容的事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逾期支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原告卿某某在领取保险理赔款时,返还被告秦某某73367元。
案件受理费4104元,由被告秦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熊 姣 人民陪审员 李晓红 人民陪审员 齐红霞
书记员:别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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