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卿某某与刘兴富、德阳市四海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卿某某。
被告刘兴富。
委托代理人刘吉祥,四川汉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阳市四海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蒋健,四川范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启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卿某某与被告刘兴富、德阳市四海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案情复杂,致本案需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 判 长  杨春兰 代理审判员  范荣书 人民陪审员  李士虎

书记员:杨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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