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卿某某。
被告刘兴富。
委托代理人刘吉祥,四川汉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阳市四海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蒋健,四川范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启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卿某某与被告刘兴富、德阳市四海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案情复杂,致本案需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 判 长 杨春兰 代理审判员 范荣书 人民陪审员 李士虎
书记员:杨璟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