卻某某
河北康某某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
张家口市金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卻某某,无业。
被执行人河北康某某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东区中山东路97号铁道大厦3楼。
法定代理人李继烈,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张家口市金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桥东区建设东街26号金某宾馆804室。
法定代理人袁伟,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卻某某与被执行人张家口市金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河北康某某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案的(2012)东民初字第12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二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卻某某于2014年6月26日向本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第二百四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第二百四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第二百四十四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张家口市金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及该公司名称变更前张家口市金某国际旅行社、河北康某某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等金融机构存款或在其他单位的收入7965.33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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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卻某某与被执行人张家口市金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河北康某某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案的(2012)东民初字第12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二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卻某某于2014年6月26日向本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第二百四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第二百四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第二百四十四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张家口市金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及该公司名称变更前张家口市金某国际旅行社、河北康某某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等金融机构存款或在其他单位的收入7965.33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审判长:张斐然
书记员:乔桂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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