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某
杜成蓉(湖北林华安律师事务所)
乔某
原告危某。
委托代理人杜成蓉,湖北林华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乔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危某诉被告乔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案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系依法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危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78元,减半收取89元,由危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系依法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危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78元,减半收取89元,由危某负担。
审判长:谭家贵
书记员:付雅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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